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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原则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08-5-22

  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基金财产管理情况,并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制度。

  根据国外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经验,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一般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要求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内容上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披露内容上要公开所有法定项目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遗漏;在披露形式上要求有适当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渠道,以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他们所能接触的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方便地获得信息。有效性原则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准确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准确性主要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必须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当披露主体的情况发生变化,已经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披露主体的当前情况时,披露主体应该及时更正或更新有关信息,使信息披露对象了解的信息能够准确反映披露主体的实际情况。重要性一般是指可能对企业年金运行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通过重要性信息的披露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及时了解披露主体内部和外部出现的重大变化,及其这种变化对企业年金运营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影响。

  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是指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不断更新的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企业年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最新情况。及时性要求是从信息披露的时间角度来衡量的,它包括披露主体的日常信息、月度信息、季度信息、年度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信息的披露。

  公开性原则企业年金运营主体披露的各类信息,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需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媒体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披露和传递,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受益人便利地获得充足和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同时,通过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可以使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更加透明,降低和防范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通过自觉和强制的信息披露来体现管理运营的公开透明,达到防范经营风险、构建制衡机制、实施协同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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